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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业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 一、用地优惠

  凡到乐业县投资办企业的,按照规划优先安排适宜的建设生产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生产性项目用地依法出让后,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每亩1—3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凡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坡,从事开发型创汇型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养殖业的,除租金外,其他费用免收。

  ★ 二、用水、用电优惠

  (一)用水

  在县自来水厂供水服务区内,工业用水按县内统一供水最低水价的90%收取。对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日的大工业用水企业,按最低水价再优惠5%。属企业自行投资取水的取水项目,用水许可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水资源费按核定规费标准就低收取。

  (二)用电

  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电力部门在接到用电申请3天内作出供电规划方案,在供电资金落实条件下,优先负责架设生产、生活用电线路10千伏以下的,免收电力工程勘测费50%,电力工程安装总费减收5%,免收供电接火费。从生产之日起3年内,在生产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可在广西目录执行电价基础上给予10%的优惠,即冶金行业年用电量在1500万千瓦时以上的按0.42元/千瓦时收取;加工行业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按0.49元/千瓦时收取。如有政策性电价调整,则按有关文件要求同时上下浮动调整电价。

  三、税费优惠

  1、凡到乐业投资办企业的,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广西区政府、百色市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均给予享受。

  2、在乐业注册的新建外来投资生产性、非生产性企业免收一切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其他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就低收取。

  四、其他优惠

  1、新办企业从投资之日起3年内,每年上缴税收属县本级财政可支配部分的数额达50--100万元的,按5%--10%给予奖励;数额达100—500万元的,按10%--15%给予奖励;数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15%--2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由县政府每年兑现一次。

  2、外来投资企业生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地方所得税县级分享税额30%的比例奖给该企业作技改经费。

  3、国家鼓励投资兴办的企业投产后,流动资金确有困难的,在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金融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4、对引荐外来客商到本县兴办企业的中国公民,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服务保障

  1、实行招商项目联系责任制。对招商项目成立专门的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按时办结制。客商咨询的第一人即为项目首问人,首问人要对客商的咨询和投资项目负责到底。对重大项目实行集体办公、联合会审、分头承办,一般项目由县招商局代办。属本县办理的手续,申报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自治区、市主管部门审批的,采取直通车方式,由乐业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上报办理, 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

  3、投资兴办企业用地,由企业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土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用地批复。

  4、设立县长接待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电话,负责处理投诉事项,及时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5、建立收费目录。实行《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凡政府未公布、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6、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日制度。对新投资合法企业,除安全生产检查、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环保设施运营情况检查和工程质量监督外,未经乐业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罚款。

  7、依法保障企业用水用电。供水供电企业不得突然停止供水供电(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除外),如确需停水停电的,必须提前通知企业,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供水供电企业负责。

  8、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强买强卖商品、强揽工程等行为。

  9、外来投资企业业主、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需要落户乐业县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外来投资经营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在乐业县户籍、就医、就业、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10、为投资者及其家属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生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坚决打击各种侵害投资者及其家属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

  七、对特殊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八、本文条款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九、本县经济能人投资办企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乐业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