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赋优惠政策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国家鼓励类的企业, 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类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开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2、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
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抵扣,不实行增长到一定比例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社会力量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的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柳江县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3、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投资设备,如该类设备用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项目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以从购置设备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发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税务部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三)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城市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城市房产税的,应向柳江县地税局提出申请,报经柳州市、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可酎情给予一定期限(一至三年)的减税或免税。
二、扶持奖励政策
凡在柳江县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不含购或租地费用)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纳税县财政所得(含增值税的25%,下同)部分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即:第一年按企业年纳税县财政所得数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企业纳税县财政所得数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企业纳税县财政所得数的50%给予奖励。
三、收费政策
凡到柳江投资办厂,除政府专项基金和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政府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外,本县不设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凡属工业新建、扩建的报建项目,免除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土地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年限费用
工业用地出让期限最高为50年,商业有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用地50年。
投资者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业项目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出让费用按补给农民费用、上交国家和自治区费用以及纳税费用之和供给,投资者申请出让存量国有土地,一交性交纳50%的出让金之后,剩余出让金可在三年内"承担利息、分期付款"。有存量有地新建、扩建的汽配待业项目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2、土地租赁:
工业用地租赁期限最长为8年,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承租权,连租连用。投资者在承租期间也可随时申请政府出让土地,出让价按申请时的优惠价供给。
3、土地联营:
投资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联营,就近兴办农副产品加工类、资源开发类乡镇企业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五、中介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为国内外招商引资中介,即:引荐并促成柳江县以外的国内外企业、个人投资者进入柳江县投资兴办项目及机构,对项目进入做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含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标准:
1、国家和广西鼓励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按该项目纳税之日起一年内上缴柳江县财政税额数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其它非国家和广西鼓励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按该项目纳税之日起一年内上缴柳江县财政税额数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及服务项目按外商实际投资金额的0.5%计算奖金。
2、引进重特大项目,由柳江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给予重奖。
3、对引资进入柳江县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士,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4、中介人应在项目洽谈或立项时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经审查确认为该企业或项目的引资人;中介人在领取奖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审核确认的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
2)购买土地使用权或租用生产场地合同复印件;
3)税收通用交款书或固定资产核算清单及票据复印件。
5、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属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奖金,由柳江县人民政府财政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奖励受益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