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柳城县投资环境,及时受理外来投资商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柳城县招商引资投诉中心负责全县外来投资商投诉协调、处理工作,具有调查权、转办督查权、协调权、行政处分建议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商投诉,是指投诉人在申办、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下列行为和事项,可以进行投诉:
(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侵害。
(二)认为有关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处事不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诉人是指柳城县境内投诉人认为出现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两个方面行为和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外来投资商(包括港、澳、台胞及柳城县以外的客商)在本县境内:
(一)已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
(二)正在申办过程中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第五条 投诉中心职责
(一)受理、处理和答复投诉人的投诉。
(二)办理上级投诉机构转发或指定的投诉。
(三)执行上级投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决定。
(四)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及投诉机构。
(五)对被诉人无正当理由顶着不办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直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六)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或书面向投诉中心投诉,说明投诉事实理由及请求,原则上一事一诉。但涉及同一部门的,可数事并诉。
第七条 下列投诉形式和事项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
(二)投诉人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三)投诉中心明确认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直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投诉或者投诉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八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绳,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廉洁高效,不得徇私舞弊,违者依法、依规从严处分。
第九条 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符合受理条件的,限时受理,并通知投诉人和被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投诉事项复杂,15个工作日未能办结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如遇紧急投诉事项,应加速运转,急事急办。
第十条 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投诉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处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诉人。 (一)投诉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或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人对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20天内不予答复的。
第十一条 本地投资的各类企业和投资者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城县招商引资投诉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