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柳城县工业建设步伐,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柳城县实际,制订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区,是指经柳城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机械、冶金、制药、生物、化工、电子、高新技术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二)配套发展商业、房地产等第三产业。
第三条 用地优惠
对符合鼓励投资产业和规划要求,且投资密度达到10万元/亩(不含地价)的工业项目用地,对土地出让价格实行优惠。
(一)土地出让价格优惠
工业区提供"三通一平"工业用地,执行优惠价格3万元/亩。另根据投资额的大小和社会综合效益及前十名进入工业区的企业再给予特殊的优惠。
(二)土地租赁优惠
进入工业区的企业,可采取土地租赁方式,租赁价格为每年1000-2000元/亩。
(三)土地转让
企业按本办法以优惠价格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由县人民政府按原土地出让价格优先购买。向第三方转让土地的,企业须向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开发成本(10万元/亩)与实际优惠出让价格的差额部分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对以优惠土地出让价格取得的国有土地,在2年内达不到项目投资额的,县人民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工业区工业项目服务的物流企业项目用地,参照以上办法实行。
第四条 附 则
(一)工业区财政优惠、用电用水优惠、收费优惠办法参照《柳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二)县招商促进局是日常综合服务办事机构,为进入工业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提供洽谈、选址、签约、项目报批等服务,并提供从项目立项、审批、办理证照、用地、用电、用水等一条龙服务,免费代办有关手续,协调、理顺各方关系。
(三)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四)凡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我县原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