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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机构设置:
办公室
行政企事业审计股
经济责任审计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审计程序:
(一)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接受委托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进行实施审计前的审计调查,制定审计方案。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提交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五)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七)被审计单位接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应在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如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须在接到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审计局提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承诺:
(一) 审计人员办理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二)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四)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五)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六)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七)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八)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九)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我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建议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六、联系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0773-7512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