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5名,内设综合股、价费管理股。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室领导2名。下辖物价检查所和价格事务所两个二层机构。
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按照建立健全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和国家对市场物价的调控体系的要求,加强价格决策参谋、调控管理、信息服务、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县价格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预测、分析和预警;加强对国家直接定价的商品价格的管理;加强对国家机关收费、公益性收费、公共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经营性收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管理和指导生产要素市场化中的价格、收费,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为核心的调控市场价格经济手段;开展反暴利、反低价倾销,规范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执法和全县物价总水平的监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及全县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监督执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2、负责全县物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严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具体组织实施国务院和自治区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参与价格相关的财政、税收、金融、劳动、工资、生产、流通、外贸等方面经济关系的调控工作。
3、负责制定、调整全县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法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房地产价格;研究提出对自治区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建议;贯彻实施国家指导价管理商品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要素价格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储备制度及管理办法,参与自治县本级有关专项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如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等)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并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自治县本级价格调节基金。
5、依法检查督促全县价格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受理各类价格(收费)的投诉工作,查处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组织指导行业物价监督、群众性物价监督及农村物价监督;组织开展社会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全县价格监测和价格信息网络,预测市场物价动态,分析、预警市场物价形势,反馈市场物价的重要情况及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负责全县工业品、农产品、公用事业收费成本核算工作。
7、负责指导、监督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工作,协商、处理各种重大价格(收费)问题或纠纷。
8、负责组织属于本级管理的价格听证会、物价人员、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
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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