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办法》公布之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励金手续。

    第三条 《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招商项目。

    第四条 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来宾的外来资金不再予以奖励;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通过公开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实际使用外来资金额是指合同项目实施中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市财政在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县(市、区)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引资者应在其所引进项目正式进资之日前,持以下材料及时到招商部门填写《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见附表一),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 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引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一式三份如下: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4、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5、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

    6、《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见表二),或《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申领表》(见表三)、《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见表四)。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在所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市、县(市、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招商部门应在受理引资者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及时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金额后提交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对同意奖励的申请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材料随审批意见交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

    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将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金属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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