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优化凤山县的政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增强凤山县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2003)18号、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政发(2003)60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结合凤山县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缩小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企业自主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不准擅自附加项目前置审批条件。
二、取消行业准入审批。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取消行业准入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简化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逐项办理审批手续,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土地手续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代办。
四、缩短审批时限。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项目,审批材料齐全的,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审批材料不全的,必须一次性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列出清单,交由请求办理审批事项的企业补办。比较复杂的项目,审批和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单位,可利用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增强审批透明度,提高审批效率。
五、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对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并减免部分费用。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以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经批准落实在县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可比照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六、取消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和基金。除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收费目录和基金目录内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外,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已经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基金必须坚决取消。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以及通过中介机构乱收费等行为)。
七、实行鼓励投资的电价政策。在县级电价审批权限内,采取峰谷电价等灵活的供电方式和电价政策,鼓励分时用电,减轻用电企业负担。
八、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制作公示栏等形式,对外公开行政管理的有关内容、工作制度和责任人。
九、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每个单位都必须根据工作任务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做到工作有量化、服务有标准,行为有规范。务必使每个单位和每一位公务员都严格履行职责,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做到公平、公正、热情、尽责地对待外来投资者。在办理项目审批和企业生产经营手续时,不准有任何理由的生硬、冷淡行为;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不准出现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
十、落实改善投资软环境奖惩制度。对改善投资软环境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公务员给予行政奖励;对损害投资软环境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十一、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建立诚信政府。各单位在引资时做出的承诺要事际要合法,并切实兑现。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要与原政策保持衔接,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不准出现朝令夕改、言而无信、影响政府诚信的行为。
十二、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便于投资者了解和监督。落实企业信用奖惩政策,使依法经营企业因守信而受益;对失信企业,要依法记录和曝光,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法的良好氛围。
十三、运用市场化手段选择确定投资主体。凡受规划布局及资源限制,具有自然垄断性、排他性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有多家潜在投资者参加竞争的,采取公开竞.争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不准对不同所有制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歧视政策,不准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
十四、规范企业年审。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年审实行公告制度,由年审实施部门对外公布年申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对同一企业有多项年审的,统一年审时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年审一律取消。
十五、规范检查行为。对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的,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政府向外来企业告知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实行执法执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
十六、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对企业和个人的任何罚款,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和说明处罚依据和标准,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交。
十七、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机关要对外来投资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进行重点整治,构建群防群治网络,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企业安全。
十八、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准向外来投资者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向外来投资者强买强卖指定产品或强制其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取利益,或不按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而收费;不准强行向外来投资者拉广告、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等;不准违反项目申办程序、劳动用工、土地管理使用等规定,侵害投资者利益;不准对投资者与经营者故意刁难、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影响其投资与经营秩序;不准以断水、断电、断路、封门等各种非法手段,干扰阻拦投资项目建设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外来投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对具有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私分公款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十九、本规定所指的外业投资是指凤山县以外(包括市外、区外、境外和国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凤山的投资。
二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凤山县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