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人民政府安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统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安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和《安监信息公开目录》,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本指南和《安监信息公开目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发布。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安监局按照《安监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包括本局的内设机构和职能设置,安监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县安监经济基本概况等。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政府相关网站;
2、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凡主动公开的安监信息,应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首批可依申请公开的统计信息为全县安监经济基本概况(年度)。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单个企业或家庭资料的;
3、正在统计、调查过程中的;
4、与安监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机构
本局自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安监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县政府办公大楼三楼安监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联系电话:0773-5592329;通信地址:临桂县安监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41100;电子邮箱:gllgaj@163.com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向本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填写"临桂县安监局公开信息申请表"(附件)。表格可复印。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临桂县安监局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电子邮件发至gllgaj@163.com,来函请寄临桂县安监局办公室(信封上注明"申请公开信息"字样),传真电话:0773-5592329,当面申请的请到安监局办公室办理。
3、申请处理
本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后,按照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进行办理,将依次进行登记、分办、承办、答复等程序,并在受理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临桂县安监局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773-5592329;办公地址:临桂县政府大院办公大楼三楼安监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41100。
临桂县人民政府安监局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临桂县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县政府正科级工作部门,现有干部职工15人,大专以上学历12人。成立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局领导班子带领全局职工团结拼搏、锐意进取、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运转,为保障全县人民生民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7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安全生产“特等奖先进单位”,2008年被市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地址:临桂县临政路县政府办公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773-5592329办公室电话:0773-5592329 邮编:541100 传真:0773-5592329 E—mail:gllgaj@163.com
二、领导班子
谢学义(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县安监局全面工作。
周天生(党组书记):主管县安监局党务工作;联系办公室。
邓清松(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工矿企业股。
王保强(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危化股。
赵秀荣(党组成员)协助工矿股和办公室;
阳建国(纪检组长):分管综合股。
三、单位主要职能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实施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起草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发展及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监督重大安全隐患的登记、建档、整改工作;指导县安全生产协会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县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地区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证,监督企业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六)、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开展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推行和开展企事业单位、学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议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申办受理。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负责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矿商贸企业股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商贸、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草、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安全评价工作,负责为矿山服务的其他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防安全及全县邮政、电信、林业、教育、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审查工作;协调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上述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
承担县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检查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及监控、整改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协调、督查全县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管理工作。
临桂县安监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
临桂县安监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该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 原则要求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成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由办公室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由具体产生或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科室提出并负责初审公开信息,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签发,由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九条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要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临桂县安监局信息澄清反馈制度
一、为保证局政务公开信息正确,现制定局机关政务工作信息纠正反馈制度。
二、信息发布必须按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息发布因故发生虚假或不完整情况,必须及时澄清并反馈。
四、不同载体和形式上的政务公开错误,局机关设立纠正办事部门,通过自纠和督纠等方式进行。新闻发布会的信息纠正问题由有局新闻发布办公室及时处理,网络及其他形式的政务信息纠正问题,先期由相关部门自行纠错,涉及重大内容及事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纠正并解答。
五、错误信息等应建立登记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务信息纠错应及时处理,一般不超过2天。紧急情况不超过2-4小时。
临桂县人民政府
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股室协同完成。
2、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及范围,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3、以临桂安全网为载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对外公开。
4、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点设在行政审批科,以方便群众提出申请。
5、按照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机制,具体由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审查。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8、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临桂县安监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指定本机关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该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