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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东部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海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重点开发城区东部,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北海市城区东部。本规定所称城区东部,是指广东路、北部湾东路、南珠大道和北海大道合围的地区,包括北海大道南侧(广东路至南珠大道段)临路地块。
第三条 城区东部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既尊重历史,又考虑现实,更着眼未来,做到自愿、协商与限期开发相结合。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引导在城区东部开发低层中低密度的住宅区,鼓励和引导投资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体育、文化教育、商业娱乐等公共配套设施,鼓励和引导开发无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由北海市城区东部综合开发及北部岸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东部开发办)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六条 政府在城区东部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 凡在城区东部投资修建基础设施、非盈利性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商,可按投资额优先得到城区东部范围内或其他区域内等值的土地作为补偿。
第八条 凡在城区东部以投资修建基础设施、非盈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方式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其所缴纳的契税经市东部开发办审核,由市财政自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
第九条 凡在城区东部投资修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商可优先获得银行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城区东部有规划用地手续并已征地但未缴清地价款的用地单位,一次性缴款有困难的,经市东部开发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允许先开发建设,余款在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时缴清,但最迟必须在二年内付清全部地价款。
第十一条 在城区东部内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一次性缴交地价款有困难的,经市东部开发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在交清征地成本费和土地管理费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允许先开发建设,余款在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时缴清,但最迟必须在两年内付清全部地价款。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按照原规划要求(主要指建筑层数)进行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人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进行合作开发。合作项目建成并经规划竣工验收后,根据合作协议分配的房地产,产权办到合作各方的名下。
第十四条 鼓励合作开发城区东部范围内的农村就业用地。以农村就业用地使用权入股举办合作企业的,享受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的,必须完善土地证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农村就业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十五条 在城区东部以外区域拥有土地或已付地价款但只有规划用地手续而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单位,确有开发能力和建设项目的,可申请将土地按等值置换的原则调整到城区东部内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城区东部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盈利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投资开发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第二年内投资开发的,返还70%,第三年内投资开发的,返还50%。其他房地产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投资开发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第二年内投资开发的,返还50%;第三年内投资开发的,返还30%。
城区东部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投资开发的,凡涉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二年内投资开发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第三年内投资开发的,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
第十七条 在城区东部范围内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市财政自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
第十八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城区东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转让和商品房买卖,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按规定征收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分别返还50%、70%和90%。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二、三年内,城区东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转让和商品房买卖,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按规定征收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分别返还40%、60%和80%。
第十九条 市东部开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公告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作为城区东部范围内土地补偿、置换和房地产转让的计价依据。
第二十条 在城区东部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由商业银行提供不超过20年期限和房价总额70%的按揭贷款。
第二十一条 非北海市区户口的公民及其亲属在城区东部范围内向开发商购买每25平方米的商品房,可申请办理本市一个绿卡指标,居住满一年后可申请转为正式户口。但每套(幢)商品白最多不超过六个指标。
第二十二条 往城区东部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扶贫开发企业,符合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条件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仍然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章涉及返还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纳税人可于完税当日持有效凭证报送市东部开发办统一审核,由市财政审批后,一个月内返还。
第四章 限期开发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限期开发措施以土地是否具备开发条件为依据,根据土地所处位置、取得时间以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是否具备开发条件,由市东部开发办界定并公告。前期以北部湾东路南侧、北海大道(广东路至南珠大道段)沿线两侧、河南路两侧为开发重点区域。
第二十六条 已在城区东部范围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包括已征地但未缴清地价款的用地单位),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向市东部开发办提出开发建设的计划和方案。动工日期不得迟于木规定实施之日起半年之内。
无力开发建设的单位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市东部开发办申请调整土地或土地托管。土地托管办法另行制定。
无力开发建设又不申请调整或托管土地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开发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征地但未缴清地价款的用地单位的土地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区东部范围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具备开发条件之日起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动工建设。无力开发建设的,应当向市东部开发办申请调整土地或土地托管。无力开发建设又不申请调整或托管土地的用地单位,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自具备开发条件之日起满二年仍未开发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在城区东部范围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以出让方式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仍未开发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在城区东部范围内具备开发条件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款):
(一)本规定施行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已征地未缴清地价款的用地单位,下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东部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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