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7日钦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钦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本届市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要写明解决该问题的根据,三要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方案。
四、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等机关或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制定行政规章,增加行政编制,申请本地区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对有关案件的申诉,解决“三大纠纷”,要求给予优惠政策或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请不要作为议案提出,可作为建议提出。
五、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七、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在议案截止时间以后交来的,都将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八、大会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